分割器 2023Q2业绩超预期数字控制机床业务未来可期——豪迈科技(002595) 四轴车限载多少吨? 拓斯达董秘回复:公司基本的产品为以工业机器人、注塑机、数字控制机床为核心的智能装备
数控转台 2024年中国五轴联动数字控制机床市场规模预测及细分市场占比分析(图) 拓斯达获95家机构调研:公司多关节机器人包括SCARA、六轴、DELTA机器人2022年上半年出货量超过1000台同比增长超150%(附调研问答) 科德数控:募投项目主要使用在于公司主营的高档数字控制机床板块属于国家“十四五规划”重点鼓励发展的工业母机领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m6米乐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20 06:10:23

■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6号)精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严管重处、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以保障道路畅通、维护交通安全、规范运营秩序为目的,以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为原则,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保护公路桥梁设施安全,坚决遏制超限超载势头,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2.整治目标:经过一年的集中整治,全市境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明显减少,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控制在6%以下;基本杜绝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上路上桥行驶;私自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得到有效遏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及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3.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车辆,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2.5米以上的车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即:“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

      5.违反国家规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含变型拖拉机),即: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以上(含)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变型拖拉机按单轴双轮6吨、单轴单轮3吨认定。

      7.严把货物装载关。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工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经贸部门,定期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

      8.严把生产销售关。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生产、销售、运营环节监管,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交通部门牵头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质监部门牵头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GB1589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改造汽车。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各类货运车辆进行检查,定期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专项整治。对拼装车辆及时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同时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

      9.严把登记上牌关。对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一律禁止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登记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变型拖拉机登记管理。凡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贸和质监部门。农机部门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信息。公安部门定期向同级农机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信息。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机部门不予年检年审。

      10.规范路面运输行为。货物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和轴荷,不得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货物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自行卸载,消除超限超载状态。拒不卸载的,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连续三个月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含)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纠正的,列入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及从业资格证。

      11.严禁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2005〕30号文件规定,由公安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记分扣分。超限或超载10-30%(含)扣3分、30%以上的扣6分。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1年内累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达到三次(含)的,由交通、公安部门组织学习并重新考试,累计达到六次(含)的,一律取消从业资格。

      12.构筑超限超载运输监控网络。交通部门要根据通道控制与区域控制、路网控制与节点控制、固定检测与路面检查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设施,科学布设治超检测站点,尤其要加强高速公路出入口、干线公路入市通道等重要节点的控制。其中,原二级公路撤销的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改建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与公安治安卡口统一规划建设。尽快完善省-市-县(区)治超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现与全国治超监控系统联网。不断改进治超手段,逐步完成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建设。超限超载必须依据合格设备检测的数据认定。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检定合格的设备应及时核发检定合格证。治超检测站点要配合做好本区域货源企业装配载的检查。治超执法人员相对固定,一类站点不少于40人,二类站点不少于30人。

      13.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交通、公安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按照全国集中治超统一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予以处罚。交通部门要大力推行区域联动治超执法,查处绕行和长途过境非法超限运输行为;采取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联动执法方式,在高速公路入口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阻截、就近卸载或劝返控制。鼓励乡道、村道管养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同时,建立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相互定期提供治超信息。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拼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实行倒查,依法追究其主管、监管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层层问责,层层追究。

      15.加强责任倒查核实。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属超限超载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由安监部门倒追有关部门的责任。初步核实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核实报告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负有管理或监管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以便追究责任。

      16.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按照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查到底,对治超源头监管、路面执法责任追查到底。责任倒查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察机关对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未履行超限超载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处理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

      17.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各地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尤其要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使各地、各相关部门在相互比较中发现差距、找出不足、自我加压,真正形成上下联动、各方负责、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18.健全组织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政府作为本地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治超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安监局、法制办、纠风办和农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

      19.加强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检测站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站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保障相关治超经费足额及时到位。交通部门要安排治超专项经费,保障治超站点建设、装备配置、专项整治需要。同时,要加强对罚款及其票据的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做到公正廉洁治超。

      20.规范执法行为。相关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切实维护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权益。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行为,严禁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和“人情车”、“关系车”等现象发生。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凡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1.重视舆论宣传。各地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治超工作开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目的意义,充分反映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道治超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对一些重大活动、重要案件的宣传报道,必须协调相关媒体,统一口径,弘扬正气,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2.严格督查考核。市治超办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加强对各地治超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严查各种治超不力、执法不规范行为。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及时立案查处。实行治超工作经费拨付与工作业绩挂钩制度,对有效履责的,及时足额拨付工作经费;对履责不力的,酌情扣减经费并进行通报批评问责。按照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原则,定期对各地治超工作进行考核,赏优罚劣。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治超办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