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需办理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新旧过渡有哪些?

来源:m6米乐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04 23:00:39

  限定A级锅炉部件、热水锅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盘管锅炉、电加热锅炉等),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 的蒸汽和热水锅炉,A级覆盖B级。

  2.锅炉(B):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的蒸汽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1)A级锅炉制造许可范围还包括锅筒、集箱、蛇形管、膜式壁、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管道元件、 鳍片式省煤器,其他A级承压部件制造由上述制造许可覆盖,不单独进行许可。

  (2)B级许可范围的锅炉承压部件由持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不单独进行许可。

  (4)锅炉改造和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做,不单独进行许可。

  (5)锅炉范围内管道可以由锅炉生产单位设计,也可以由取得GCD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许可的单位设 计;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管件和元件组合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 预制管段),由相应级别的锅炉生产单位制造或者由取得相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制 造;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管子、阀门、补偿器等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由取得相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

  1.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大型高压容器(A1)、超高压容器(A6)、其他高压容器(A2)、球罐(A3)、非金属能承受压力的容器(A4)、中、低压容器(D)

  2.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

  4.气瓶:特种气瓶(纤维缠绕气瓶(B3)、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低温绝热气瓶(B4)、内装填料气瓶(B5)

  1.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压力分级方法按照《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3.超大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是指因直径过大无法整体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许可证书注明含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现场制造),持有A3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能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现场制造。

  4.特种气瓶包括纤维缠绕气瓶(B3)、低温绝热气瓶(B4)、内装填料气瓶(B5)。

  6.取得 A5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与其产品配套的中低压力容器。

  安全阀(A、B),紧急切断阀(A、B),燃气气瓶阀门(不含车用燃气阀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管子(A、B),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阀门(A1、A2、B),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管件(无缝管件 (B1、B2),有缝管件(B1、 B2),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 ) ,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B1、B2)),元件组合装置: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

  引驱动乘客电梯(含 消防员电梯)(A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桥式、门式起重机(A),桥式、门式起重机(B) ,流动式起重机(A、B),门座式起重机(A、B) ,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观光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6-23人、 且最大工作速度≤30Km/h;

  观光列车:额定载客人数 (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 ≤72人、且最大工作速度≤20Km/h.

  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A、B),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

  1.新许可要求实施后的申请。2022年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同一单位申请不一样的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新许可要求规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2.生产单位许可。2022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受理换证。

  3.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22年5月31日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许可工作,并按照《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

  4.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2022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许可事项,许可实施机关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在2022年6月1日后申请单位理应当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

  5.许可变更。2022年6月1日后,申请增项或者制造地址、充装地址变更等有必要进行现场确认的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放许可证书。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理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在取得新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原证书或相应许可项目。对仅申请公司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不需进行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由原发证机关实施,原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和许可范围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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