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狠招!3家企业电梯制造许可证被吊销、撤销!3年内不得再申请!

来源:m6米乐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03 22:24:33

  申请制造许可时提供的职称证书系假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实际不在公司任职,同时公司取证后不再满足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制造场地不再具备生产条件, 这些电梯制造企业违法了!

  4月8日总局官网上公开了依法撤销、吊销的三家电梯企业制造许可资质,详见如下:

  我局在监督抽查及后续调查中发现,你公司申请制造许可时提供的王火根、朱建国等2人的职称证书系假证。

  上述事实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在监督抽查及后续调查中发现,你公司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陈伟标、龚兆云、彭书建、胡禄生、李卫东、刘世阳等6人实际不在你公司任职,同时你公司取证后拆除了试验塔,不再满足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在监督抽查及后续调查中发现,你企业来提供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中,陈娟、张汉文、肖正群等3人实际不在你公司任职,同时你公司在深圳的制造场地不再具备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条件。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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